廊坊市华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磊:本院受理原告廊坊市第二十八小学与被告张永安、第三人廊坊市华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磊、廊坊市安次区教育和体育局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按住所地直接送达未能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对原告2021年年初转结上年建设项目资金251.271424万元终止执行措施;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公开缺席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