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人民法院
内容
朱银坤: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全刚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我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981执恢49号执行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选取评估单位通知书、勘验现场通知书、(2021)冀0981执恢45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限制消费令、领取评估报告的时间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需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公告期满3日内到本院司法技术室就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津GYK666选取评估单位,公告期满第十日上午十点到泊头法院参加现场勘查,公告期满第40日上午十点到本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于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未到场及逾期未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将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刊登日期
202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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