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国华:本院受理原告邢台市桥东永成汽车修理厂诉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503民初725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1、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支付车辆修理费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