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内容
冯国华:本院受理原告邢台市桥东永成汽车修理厂诉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503民初725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1、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支付车辆修理费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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