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国强:本院受理原告于文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冀0121民初70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310000元及利息8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及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天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