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人民法院
内容
杨文阁:本院受理原告郑洪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1127民初2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文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洪鸽借款2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由被告杨文阁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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