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金花(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上诉人武晓斌与被上诉人何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作出(2021)青01民终2059号民事判决,裁判结果如下: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3民初3680号民事判决;二、何金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武晓斌给付借款本金30000元;三、驳回武晓斌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何金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何金花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青01民终2059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请于本公告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50元,并将缴纳诉讼费发票联交回至书记员处,逾期则视为没有缴纳,本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207条之规定移送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