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凤民、高贺珍:本院受理刘宝成、霍宗友诉魏凤民、高贺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209民初19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魏凤民、高贺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宝成、霍宗友支付拖欠稻苗款44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