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作锋、孟成连:本院审理的原告陈亮诉你们被告侯作锋、孟成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104民初9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侯作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亮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二、驳回原告陈亮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