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内容
河北东云建材有限公司、石家庄云河纸面石膏板有限公司、张建平、潘彦平、张冲、张丹丹、赵月兴、位于晋州市朝阳街南(龙升)1-2-501号房产(证号:房权证晋州字第019151700970号)的承租人以及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关于申请执行人石家庄联合创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东云建材有限公司、石家庄云河纸面石膏板有限公司、张建平、潘彦平、张冲、张丹丹、赵月兴追偿权纠纷一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拟对被执行人赵月兴名下位于晋州市朝阳街南(龙升)1-2-501号不动产(证号:房权证晋州字第019151700970号)的价值进行评估,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冀0102执恢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查封裁定书、拍卖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赵月兴名下位于晋州市朝阳街南(龙升)1-2-501号不动产(证号:房权证晋州字第019151700970号),选择评估机构通知、勘验现场通知及领取评估报告的时间,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次日起第5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10时到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室选取评估机构;于公告期满次日起第15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下午15时到标的物所在地对拟评估标的物进行现场勘验;于公告期满次日起第30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10时到本院1106室领取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异议期为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未到场及逾期未提异议,将被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法官李维洁,电话0311-85052219;鉴定室法官王建勇,电话0311-85051562。
刊登日期
202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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