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琳鹏:本院受理原告刘宏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谷琳鹏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整,并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2019年6月25日至2021年10月31日)及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案件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