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景宾: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哲臣与被告周景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冀0108民初5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周景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哲臣借款本金8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8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5日起按月利率1.2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300元、保全费4770元,共计17070元,由被告周景宾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公告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