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浩霖: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志贤与被告李浩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冀0108民初56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昊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志贤借款本金41136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41136元为基数,2018年9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总额扣除已支付的2864元);二、驳回原告高志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42元,由被告李昊霖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公告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