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内容
卜胜军:本院受理原告于福霞与被告卜胜军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903民初3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卜胜军返还原告于福霞保证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92元,由原告负担2855元,被告卜胜军负担3737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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