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星、张玉香:关于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路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路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903民初160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你们抵押给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路支行的房地产一处(位于顺城7#-6-102,房产证号:房权证沧市字第3034063)进行评估、拍卖,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到我院鉴定室选择评估机构及参与现场评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次日起第7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廷)到本院司法技术鉴定室(沧州市运河区朝阳路44号)选择评估机构。公告期满后第11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廷)到上述房产座落地点参与现场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