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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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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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屈凤凯:本院受理原告李栋波与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529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李栋波经营的巨鹿县路路兴汽车队和被告屈凤凯之间的车辆挂靠关系。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屈凤凯将车牌号为冀ED3882号车辆过户至自己名下,原告予以协助。诉讼费由原告李栋波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