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亚卿,周洋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冀1002民初3613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洋:本院受理(2021)冀1002民初3613号原告张亚卿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配件货物费12476;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