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韩飞,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韩飞:本院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数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