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韩飞,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人民法院
内容
韩飞:本院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数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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