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狄敏, 涿州市鸿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6民终9898号,(2021)冀0681民初1518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狄敏: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涿州市鸿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狄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6民终9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21)冀0681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21)冀0681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狄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涿州市鸿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5月25日至2020年3月31日物业费1832.88元、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地下车库服务费319.56元,以上共计2152.44元及违约金(以2152.44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为“一、被上诉人狄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涿州市鸿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物业费2137元、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地下车库服务费319.56元,以上共计2456.56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456.5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自2021年3月12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上诉人涿州市鸿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被上诉人狄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