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宋玉萍,王计荣,宋国萍,宋建萍,刘丽平, 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玉萍、王计荣、宋国萍、宋建萍:本院受理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宋玉萍、王计荣、宋国萍、宋建萍、刘丽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四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