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申乐忠,贺文强,申宸宁, 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邢台敏迪通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龙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邢台敏迪通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西龙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乐忠: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邢台敏迪通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利息3617500元(截止到2019年7月31日),抵债到期日2021年8月1日,2021年8月2日起逾期利率按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加收50%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原告对被告山西龙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山西龙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文强、申乐忠、申宸宁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成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