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霞,肖九龙,薛鹏,郑胜勇,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神龙出租汽车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冀0291民初669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肖九龙、薛鹏、郑胜勇:本院受理原告王霞与被告肖九龙、薛鹏、郑胜勇、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神龙出租汽车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冀0291民初66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如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