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颜向宁,李国振,王翠敏,王翠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08民初5871号,藁房权证字第106310031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国振、王翠敏:本院对原告颜向宁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08民初58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国振、王翠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颜向宁借款本金672000元及利息(以67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如被告李国振、王翠敏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颜向宁对被告王翠龙名下位于藁城区丘头镇丘头村丘头镇石炼第二生活区汇鑫77号楼5单元301室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藁房权证字第1063100311号)折价、拍卖、变卖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颜向宁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