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唐丽萍, 秦皇岛市秦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丽萍:本院受理原告秦皇岛市秦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从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18日物业管理费1493.8元及逾期之日起按照年息6%计算利息至偿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