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赵甫,牛军燕,李志勇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冀0191民初3013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石家庄市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内容
牛军燕、李志勇:本院受理原告赵甫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191民初301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决四被告支付人工费23万元及利息;2、本案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人民法院报、人民法院公告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第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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