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红侠,朱建兵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冀1022民初506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建兵:本院受理原告孙红侠诉被告朱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22民初506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孙红侠请求法院判令: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69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