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丽丽,曹小伟,陈子旭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1002民初2529号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曹小伟:本院受理原告陈丽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02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准予原告陈丽丽与被告曹小伟离婚;二、陈子旭由原告陈丽丽抚养,被告曹小伟自2022年1月起,于每月28日前给付陈子旭抚养费1500元,即2022年1月28日前给付2022年1月的抚养费1500元,2022年2月28日前给付2022年2月份的抚养费1500元,以此类推,至陈子旭年满18周岁为止;三、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被告曹小伟给付原告陈丽丽经济补偿20000元;四、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被告曹小伟给付原告陈丽丽所支出的公告费260元;五、驳回原告陈丽丽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曹小伟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