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申华,程丝丝,吕波,武利英,许少岗,宋娜, 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政德建材有限公司河北嘉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沙河市天恩艺术玻璃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冀0582民初241号,冀(2018)沙河市不动产权第0001276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人民法院
内容
河北嘉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沙河市政德建材有限公司、沙河市天恩艺术玻璃有限公司、申华、程丝丝、吕波、武利英、许少岗、宋娜: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582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河北嘉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罚息(2019年8月14日起以本金300万元为基础按照月利率9.18‰计算至2020年8月12日止,自2020年8月13日起以本金300万元为基础按照月利率13.77‰支付利息罚息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自2019年8月27日起以本金200万为基础按照月利率9.18‰计算利息至2020年8月12日止,自2020年8月13日起以本金200万元为基础按照月利率13.77‰支付利息罚息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已支付的6426元利息从中扣除;二、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申华、程丝丝名下的位于宋璟路中段西侧阳光人家小区3#楼2-1101号房产(不动产权证编号为冀(2018)沙河市不动产权第0001276号)的拍卖、变卖、折价等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沙河市政德建材有限公司、沙河市天恩艺术玻璃有限公司、吕波、武利英、许少岗、宋娜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河北嘉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依法追偿。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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