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槐志新,赵刚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刚:本院受理槐志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双方离婚;2、判决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用;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