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飞, 沧州市新华区圣达铝材经销处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902民初330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飞:本院受理原告沧州市新华区圣达铝材经销处与被告马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21)冀0902民初3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