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大伟,罗翔,刘必荣, 北京地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825民初3457号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罗翔、北京地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大伟与被告罗翔、北京地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必荣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825民初34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罗翔、刘必荣、北京地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大伟租赁费146700元,并自2021年12月1日按年利率3.85%计算支付利息至146700元全部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234元,减半收取1617元,由三被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