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关金海,陈炳凤,朱文志,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435民初1509号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关金海、陈炳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435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朱文志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代偿款8613.87元及利息(以8613.87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二、被告朱文志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保险费2667.28元;三、被告陈炳凤、关金海对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三项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元,由被告朱文志负担71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负担24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