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闫少辉,赵海涛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627民初1783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海涛:本院受理原告闫少辉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唐县人民法院(2021)冀0627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负担告知书。本院判决:被告赵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闫少辉工资款57250元。案件受理费1231.24元,由被告赵海涛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