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高宇,高宇峰,高宇霞,王桂娥,赵志刚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志刚:本院受理原告高宇、高宇峰、高宇霞、王桂娥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涿州市人民法院刁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