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曹贺龙,谢光有,谢志光 |
公告类型 |
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谢光有、谢志光:本院受理原告曹贺龙诉被告谢光有、谢志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谢光有、谢志光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