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曹贺龙,谢光有,谢志光
公告类型
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人民法院
内容
谢光有、谢志光:本院受理原告曹贺龙诉被告谢光有、谢志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谢光有、谢志光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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