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穆涛,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627民初20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穆涛: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627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被告穆涛偿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982.12元、利息67593.94元、复利6798.58元,共计274374.64元(截止至2020年7月27日),后续利息自2020年7月28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本案贷款付清之日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415.62元,由被告穆涛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