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涛,张慧,张晶莹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7)冀0209民初1015号,(2018)冀02执3861号之五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慧:本院受理执行的马涛与张慧、张晶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马涛申请执行(2017)冀0209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冀02执3861号之五执行裁定书:一、将被执行人张慧、张晶莹所有的,坐落于唐山市路北区石油家园111号楼3单元2601室的不动产按二次流拍价1631798.64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马涛抵偿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扣除被执行人张慧、张晶莹应负担的执行款782893.05元、评估费8166元,共计791059.05元。抵偿差额840739.59元申请执行人马涛已向本院补交完毕。上述不动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马涛时起转移。二、房屋初始登记费用及房屋过户前所产生的水、电、暖及物业费等费用由被执行人张慧、张晶莹承担。三、抵债房屋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所需要的费用,参照民事交易中自主买卖的相关规定确定抵债双方的税费承担标准。四、申请执行人马涛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