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志宝, 唐山市路南维多利亚婚纱摄影馆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山市路南维多利亚婚纱摄影馆: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宝与被告唐山市路南维多利亚婚纱摄影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