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殷计平,李海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08民初4908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海余:本院对原告殷计平诉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08民初4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海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殷计平支付赔偿款60020元及损失(以6002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