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尚进辉,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682民初5261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尚进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行与被告尚进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682民初5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入下:一、被告尚进辉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和费用共计36721.43元。二、被告尚进辉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行律师代理费304元。三、以上一、二项支付内容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