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聂彭涛,河北天建建筑劳务公司,叶新明,朱献昌, 河北京鑫华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冀0133民再8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人民法院
内容
河北京鑫华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天建建筑劳务公司、叶新明: 本院受理原告聂彭涛诉被告河北京鑫华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天建建筑劳务公司、叶新明、朱献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冀0133民再8号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欠我的款15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如果你选择线上诉讼,可与办案法官联系确定参与线上庭审的具体方式。
刊登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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