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中义,沈艳霞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沈艳霞:本院受理孙中义诉沈艳霞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7日上午9时在阜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