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成文,黄子和,薛建军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724民初148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子和:本院受理原告李成文诉你及薛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724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被告黄子和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给付原告李成文菜款17000元。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李成文负担125元,被告黄子和负担22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