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金栋,胡强,李云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云红:本院受理原告郭金栋诉胡强、李云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