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吕巨明,梁明明,许俊文, 河北奥隆实业有限公司 ,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井陉县吉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河北盈坤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梁明明、许俊文:本院受理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井陉县吉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河北盈坤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奥隆实业有限公司、吕巨明、梁明明、许俊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