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彭庆红,彭庆芳, 河北穿石工贸有限公司 ,河北焱鑫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北穿石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诉你与河北焱鑫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彭庆红、彭庆芳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