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松波,刘国娟, 廊坊开发区金泰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1003民初316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廊坊开发区金泰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松波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03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国娟提交的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或涉外为满3个月)来本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或涉外均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