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韩正康,杨阳, 河北度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阳、河北度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韩正康诉被告杨阳、河北度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