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韩正康,杨阳, 河北度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杨阳、河北度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韩正康诉被告杨阳、河北度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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