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郑泉永,息志翰,薛海艳,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泉永、息志翰、薛海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