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青,韩建龙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韩建龙:本院受理原告李青诉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