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华北制药华恒药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民终12557号,(2021)冀0133民初240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北华北制药华恒药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华北制药华恒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民终12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一、撤销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21)冀0133民初2401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河北华北制药华恒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诉人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180000元。三、驳回上诉人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044元,由被上诉人河北华北制药华恒药业有限公司承担2000元,上诉人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88元,由被上诉人河北华北制药华恒药业有限公司承担4000元,上诉人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88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